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89號
上列當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公示催告,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後所示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條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公示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38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71-ND-333683-3
1
1000
002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1-ND-348759-4
1
1000
003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1-ND-34876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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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2-ND-379689-1
1
1000
005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9-NX-1071919-0
1
589
006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台)26335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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