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89號

聲請人 許嘉宏 (即許 鄭靜吟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公示催告,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後所示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條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公示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389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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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數

001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1-ND-333683-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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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1-ND-348759-4

1

1000

003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1-ND-348760-0

1

1000

004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2-ND-379689-1

1

1000

005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9-NX-1071919-0

1

589

006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台)26335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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