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9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4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名揚四海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麗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封秋霞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於民國114年3月20日具狀陳報事項二「住戶至中控室領取郵件(本院114年3月7日補正裁定第二項郵政回執)之系統紀錄」以釋明當事人已領取。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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