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4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名揚四海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麗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封秋霞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於民國114年3月20日具狀陳報事項二「住戶至中控室領取郵件(本院114年3月7日補正裁定第二項郵政回執)之系統紀錄」以釋明當事人已領取。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4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名揚四海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麗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封秋霞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於民國114年3月20日具狀陳報事項二「住戶至中控室領取郵件(本院114年3月7日補正裁定第二項郵政回執)之系統紀錄」以釋明當事人已領取。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