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70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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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7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ОО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丙○○○丁○○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五九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亦即被告乙○○○與甲○○,及丙○○○與丁○○,互相提出傷害告訴,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甲○○、丙○○○、丁○○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當庭撤回告訴,此有筆錄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惠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志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