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70號原告 張簡文俊 訴訟代理人 吳豐賓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省高雄縣鳳山鎮南宮仙公廟法定代理人 戴秋彬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黃綺雯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2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勞工法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書記官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