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住雲林被告乙○○住雲林右列被告因傷害致重傷案件(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吳福森法官許佩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