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2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751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進益 上訴人即被告 莊雲隆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5號,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宋松璟法官蘇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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