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重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重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重訴字第32號上訴人即被告 蕭萬來 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鄭凱鴻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萬來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0年十一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蕭萬來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第3款,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係無期徒刑、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100年6月10日執行羈押,至100年9月9日止,3個月羈押期屆滿後,經延長羈押,至100年11月9日止,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查被告涉犯殺人罪,經原審判處無期徒刑,顯有相當理由足認將來面臨重刑之處罰,恐有逃亡之虞,若非將被告予以羈押,顯難冀求日後追訴、審判及刑罰執行進行之順利,其仍由羈押之必要至為明灼。本院權衡國家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並無違前開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意旨,為確保日後仍有進行訴訟,或執行刑罰之可能情形,乃認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三、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0年11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崔玲琦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