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二月、八年四月確定後,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月,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以法矯字第0九九九0四五七九四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一0二年八月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仁松法官王義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