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4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易字第14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易字第145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470號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1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亦有規定。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業於99年9月8日收受判決,並於99年9月15日提出本件上訴,惟經過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仍未據補提理由書狀,並經原審法院於99年9月24日裁定命其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並經上訴人即被告甲○○於99年9月28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7頁),惟迄今仍未據其提出上訴理由書狀,上訴人即被告甲○○之上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胡森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禎祥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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