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九號
原告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訴訟代理人 游秀春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