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投刑簡字第1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投刑簡字第1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一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一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包裝塑膠袋共重零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被告甲○○係經依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四四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應予更正外,餘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條第三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秋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盧麗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