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號
原告辛○○訴訟代理人 林政德 律師複代理人 孔慶忠 律師被告乙○○住
丙○住癸○○住丁○○住訴訟代理人壬○○住被告戊○○住訴訟代理人庚○○住
己○○住被告甲○○住
張奮遠 住(即 張峻銘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劉邦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B書記官梁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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