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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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九號
原告丁○○
甲○○乙○○被告丙○○
中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號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周敏 右列被告等因本院八十八年度交自字第五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忠法官吳佳薇
法官吳福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