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家上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上字第88號
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甲○○間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於第二審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0條定有明文。本件第二審判決正本,係於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由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上訴人住居於台北市,無在途期間可資扣除,至95年5月18日已屆滿上訴期間,乃上訴人提出之上訴書狀,遲至95年5月22日始行到院,核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楊力進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書記官鎖瑞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