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家上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上字第88號
上訴人乙○○特別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 律師被上訴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12月28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楊力進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書記官鎖瑞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