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抗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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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抗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148號抗告人 陳聰傑 相對人 廖頌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臺灣地方法院105年度救字第8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賴文姍法官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