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抗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抗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148號抗告人 陳聰傑 相對人 廖頌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臺灣地方法院105年度救字第8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賴文姍法官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梁雅華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