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71號原告 蔡育岱 法定代理人 蔡明昌 兼法定代理人 張孟宜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蔡明昌被告 邱威勝 訴訟代理人 邱鄭櫻蕊 被告 謝玉泉
謝秋男 謝秋吉 謝春木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浩然 被告 謝坤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茲因本院認尚有下述事項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另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原告就其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欲請求通行被告邱威勝所有同段362之1地號土地(下稱362之1土地),或通行被告謝玉泉、謝秋男、謝秋吉、謝春木、謝坤榮等5人(下稱謝玉泉等5人)所有同段361地號土地(下稱361土地),並請求被告應容忍原告在上開有通行權之土地上架設電桿及鋪設水泥或柏油為道路通行。經查,系爭土地、361土地及362之1土地之使用區分均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均為農牧用地,則原告何以能請求架設電桿及鋪設水泥或柏油為道路?必要性為何?具體舉證為何?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饒志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書記官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