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59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穆信堅 被告 詹余含笑
詹陳絹子 詹明哲 詹明仁 詹明珠 詹明純 詹敏宏 詹敏華
詹敏惠 詹敏秀 詹文綜 黃騰葦 黃瀚霄
詹凱傑
黃凱隆
黃凱晳
黃瀝瑩 (原名 黃育蓉 )
黃飄萱 黃雅黃雅愉 (原名黃雅愉,改為 詹雅愉 ,再改為黃雅
黃雅婷 (原名 詹雅婷 )
黃雅晴 (原名 詹雅晴 )
詹媄姩 詹淑瑕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按訴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又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代位其債務人 詹秀娟 請求分割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8分之1、8分之1及其上同段607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4樓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分之1、2分之1(下稱系爭遺產),依上揭規定及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被代位人詹秀娟應繼分比例定之,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遺產鄰近地區、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似之不動產房地交易價格每坪約新臺幣(下同)28萬2,500元,系爭遺產建物部分面積為82.10平方公尺,依此計算,系爭遺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701萬5,958元(計算式:28萬2,500元/坪×82.10平方公尺×0.3025=701萬5,95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此核定為84萬1,915元【計算式:(701萬5,958元÷2×被代位人詹秀娟應繼分比例1/25)+(701萬5,958元÷2×被代位人詹秀娟應繼分比例1/5)=14萬0,319元+70萬1,596元=84萬1,9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已繳納1,000元,尚須補繳8,250元(計算式:9,250元-1,000元=8,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書記官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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