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53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53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534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志雄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20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游志雄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應補充「被告游志雄於警詢中之供述」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前有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紀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已記載被告有上開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及應加重其刑之主張,本院審酌被告於上開案件執行完畢後,未能自我控管以期順利復歸社會,竟於5年以內再犯本案相同罪質之竊盜犯行,足見被告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又本案縱予加重最低本刑,本院於法定刑內所為之量刑尚屬合理,被告之人身自由並無因此遭受過苛侵害或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取財物之價值,及其前科素行(前述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作為量刑之評價事由,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職業(見速偵字卷第10頁)、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至被告竊取之手機1支,業經扣案並發還被害人 高靖恩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佐(見速偵字卷第21頁),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旭華、鄭兆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何奕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奕成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2075號被告游志雄男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花蓮縣○○鄉○○路0段000號居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志雄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8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36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於民國108年7月1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於111年3月1日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於111年12月4日4時4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前,趁高靖恩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高靖恩所有之IPHONE手機1支(價值新臺幣2萬8000元),得手後旋即步行逃逸。嗣高靖恩於同日9時1分許發覺上揭財物遭竊,開啟手機定位並報警處理,為警於同日23時33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樓梯間,扣得高靖恩遭竊之上揭手機1支(已發還),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游志雄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高靖恩於警詢時指述情節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及查獲照片7張在卷可證,足認被告上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之犯罪所得即IPHONE手機1支,業經警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存卷可佐,爰不另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檢察官陳旭華
鄭兆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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