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亡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亡字第四號
聲請人 蔡明忠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 蔡典霖 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蔡典霖(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事實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子蔡典霖於民國八十年七月二十三日失蹤,迄今八年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前經聲請鈞院准以八十八年家催字第九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二、舉證人 蔡林秀棉 為證。理由
一、查聲請人之子蔡典霖於民國八十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
二、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得於失蹤滿七年後為死亡宣告。
三、蔡典霖自八十年七月二十三日失蹤,依民法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應為同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七年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推定為死亡之日,從而,應推定其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十二時為相對人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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