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
鄭嘉慧 律師被告丁○○
朱耕麟 原名乙 朱美霖 原名甲戊○○右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方面: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丁○○等人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廿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育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廿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