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 許錦雲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吳石定 被告丁○○法定代理人丙○○右列被告丁○○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林淑婷法官石家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