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36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尚肯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存字第3668號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三六六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提存物准以同面額新台幣貳佰萬元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九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8038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20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1年度甲類第9期債票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366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債票已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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