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99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行即原中國
國際商業銀行忠孝分行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00000000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而相對人業於民國40年11月20日遷出美國,有戶籍謄本可參,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