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14號聲請人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融資借貸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貳仟零捌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融資借貸款等事件,經本院民國96年度金字第26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52,084元合計52,084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