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6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最後住所地在臺北市大同區,有內政部戶役政資料電子閘門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按之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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