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06號上訴人 陳又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9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01,2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5,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