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6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6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608號聲請人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峰偉 訴訟代理人 劉興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羅立德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奕瑋┌────────────────────────────────────────┐│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60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神腦國際企業股份│大眾商業銀│104年4月1日│45,760元│ABJ0000000│││有限公司賴峰偉│行台北分行││││├──┼────────┼─────┼──────┼─────────┼─────┤│002│神腦國際企業股份│大眾商業銀│104年5月1日│45,760元│ABJ0000000│││有限公司賴峰偉│行台北分行││││├──┼────────┼─────┼──────┼─────────┼─────┤│003│神腦國際企業股份│大眾商業銀│104年6月1日│45,760元│ABJ0000000│││有限公司賴峰偉│行台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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