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上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1090號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訴人大洋僑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 訴訟代理人 林明智 上訴人味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清福上訴人台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清福上訴人 高明善
高銘宗 高東郎 潘勇三 高明志 許麗珍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文斌 上列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秋轅 律師複代理人 吳仁華 律師上訴人 李琴賢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
尤柏燊 律師複代理人 劉長文 律師上訴人 張信利
周明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 律師上訴人 陳又新 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 律師複代理人 黃毓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庭大廈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邱靜琪法官陳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秦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