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何弘
代 理 人  孫林妙齡
聲 請 人  何元
       何敦
      許 何英
      陳 何素貞
前列四人共同
代 理 人  林何美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昌何柱 間意思表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
查本件聲請人之代理人即孫林妙齡、林何美芳未出具有權代理之
文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提出合法代
理之文件(如委任狀等)或補正聲請狀上本人之簽名或蓋章,逾
其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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