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廿六日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偵查中曾兩度發布通緝始到案,足認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以被告自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起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發交台灣台北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一年,此有該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一紙在卷可稽,是上開羈押原因已經消滅,依法應予撤銷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詹朝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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