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聲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六五號C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公共危險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因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甲○○因犯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聰明
法官楊省三法官黃三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