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70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石崇佑
被 告 邱柏琮
張菁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
十時三十二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