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63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簡字第63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被   告  歐凱欣 (原名 歐羿稜
上列當事人102年度板簡調字第76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5月9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下午4時30分整,在
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謝明君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肆仟柒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拾玖萬玖仟叁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
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89年1月29日與訴外人萬泰
商業銀行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
&MARY現金卡循環使用。詎料,被告自93年12月24日起
,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
務視為到期,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
、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000000元。(二)、利息計算:
(1)、給付期限前之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就前述本金債權
自93年12月16日起至93年12月23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
25計算利息(按契約書第3條)。(2)、給付遲延後之利息計
算期間及利率:就前述本金債權自93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按契約書第7條)。而
原債權人即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業於94年12月2日將被告之
現金卡債權讓與原告公司,而原告亦已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8條之規定,債權讓與之通知以公告方式代之,是以本件債
權業已合法移轉且發生效力。以上金額被告屢經催討均置之
不理,為此爰依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
判決如主文所示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交易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及94年12月2日民
眾日報等件為證,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
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
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莊雅萍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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