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684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秀菊 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289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