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675號
原 告 葉尚杰
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中南汽車客運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中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95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