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689號
原   告  曾偉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達餐飲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
爭議處理法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7,424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
分之一,尚應補繳500元(計算式:1,000元×1/2=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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