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補字第4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曾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即
被告 黃德勝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93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
0元,尚應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丹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