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小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小字第1391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於訴訟繫屬時之住所地在屏東縣○○鄉○○路
○號,此有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於法尚有未合,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抗
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胡淑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