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142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42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11月25日下午5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17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聖涵
  書記官 朱小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玖仟 參佰 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玖仟貳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朱小萍
           法 官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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