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再易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再易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易字第25號再審原告辰○○
丁○丙○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
子○○再審原告癸○○法定代理人辛○○
卯○○再審原告寅○○
丑○○己○○庚○○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戊○○
壬○○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等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本院97年度再易字第13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76,141元,應徵裁判費16,020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陳靜芬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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