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87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 律師複代理人 曾培雯 律師附帶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蒼棟 律師複代理人 林育鴻 律師兩造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附帶上訴人亦為附帶上訴,經核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502,636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2審裁判費5,510元,附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1,343,32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1,547元,均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及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陳雅玲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