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占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13號聲請人 謝曉勳 即祭祀公業 謝榮興 管理人
號4樓相對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