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再易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易字第125號再審原告 巧昱 服飾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再審被告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浴生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 律師
簡嘉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97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查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下同)98年1月22日送達予再審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8頁)。再審原告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同年2月9日以98年度聲字第43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該裁定已於同年2月17日送達再審原告,乃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0頁),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騰耀
法官周舒雁法官陳姿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黃慶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