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再易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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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再易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易字第55號再審原告辰○○
丁○丙○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
子○○再審原告癸○○
19號法定代理人辛○○
卯○○再審原告寅○○
丑○○己○○庚○○上二人法定代理人戊○○
壬○○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甲○○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本院九十八年度再易字第二五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九十七萬六千一百四十一元,應徵裁判費一萬六千零二十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豐澤
法官吳謀焰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書記官陶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