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再易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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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再易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易字第78號再審原告午○○
丁○丙○法定代理人丑○○
乙○○再審原告子○○
號3樓法定代理人巳○○
辛○○再審原告辰○○
卯○○法定代理人癸○○
寅○○再審原告己○○
庚○○前二人法定代理人戊○○
壬○○上列再審原告午○○與再審被告甲○○清償債務事件,經核再審原告午○○之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88,070元,應徵裁判費7,935元;其餘再審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488,070元,應徵裁判費7,935元,合計應繳裁判費15,87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滕允潔法官連正義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書記官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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