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二一號
聲請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玖月;又因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因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珮儒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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