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88號原告富永炭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大谷孝 由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被告神勇環保科技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昌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2,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