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97號聲請人 許琮杰 代理人 詹孟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23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6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書記官蘇玟心┌──────────────────────────────────┐│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9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 施基富 │台南市永康區農會│100年6月24日│65,000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