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1037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正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務人正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地址。
2.明確之利息利率及請求依據。
3.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民事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書記官陳坤揚